浙 江 省 兰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781民初2312号 赵巍: 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巍立即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99.92元,本息合计56099.92元(利息计至2020年5月2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婷、杜祖泉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电话:0579-88927297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