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兰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781民初2089号 黄洪航、李春儿: 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9021120170025062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判令被告黄洪航、李春儿立即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6045.48元,本息合计216045.48元(利息计至2020年5月1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至实际清偿日),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国维、邵立平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洪航,男,1983年7月9日出生。 李春儿,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 兰溪市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9-88927297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